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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密人员上岗前需签署保密承诺书,知悉保密义务与法律责任”—— 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对涉密人员管理的刚性要求。然而现实中,总有少数涉密人员无视法规底线,在利益诱惑、立场动摇或恶意驱使下 “明知故犯”,主动泄露国家秘密,最终付出沉重的法律代价。本文结合国家安全部披露的典型案例与现行法律条例,拆解明知故犯型泄密的行为本质与追责逻辑,为保密工作敲响警钟。
一、利欲熏心:金钱诱惑下的 “主动卖密”
“明知对方背景不明仍提供国家秘密”,是此类泄密最显著的特征。涉密人员清楚知晓涉密信息的保护等级与流转规范,却在金钱攻势下主动突破防线,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泄密的核心要件。
案例直击:理财亏损后主动投靠境外的戚某
某涉密单位工作人员戚某,利用参与涉密项目的便利,通过拷贝、拍摄等方式私自留存大量涉密资料。后因个人理财失误造成巨额亏损,竟萌生 “卖密换钱” 的念头,主动登录境外间谍情报机构官网投递投靠信息,甚至将涉密资料原件带回家中待价而沽。经鉴定,其私存资料中包含多份秘密级国家秘密,最终因为境外窃取国家秘密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2 年 3 个月。
法律追责:从行政处分到刑事重罚
《保密法》层面:戚某签署过保密协议却故意私存、出卖涉密信息,违反《保密法》第三十六条 “涉密人员应当遵守保密纪律” 的强制性规定,已丧失涉密人员任职资格,其所在单位可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刑法》层面: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戚某 “主动投靠 + 提供秘密” 的双重行为,符合该条款 “非法提供” 的构成要件,因其未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最终获刑 2 年 3 个月,量刑精准契合法律规定。
行为本质:对保密责任的彻底背弃
戚某的核心过错在于 “主动性”—— 从私存涉密资料到主动联系境外机构,每一步均基于明确的犯罪故意。这种行为绝非 “疏忽大意”,而是对国家信任与法律尊严的公然践踏,凸显了利益诱惑下保密意识的彻底崩塌。
二、立场失守:意识形态偏差下的 “拱手送密”
此类泄密者多因长期受不良信息侵蚀,导致价值观扭曲,将泄露国家秘密视为 “报复手段” 或 “个人选择”,明知行为违法却仍执意为之,主观恶意更为恶劣。
案例直击:投放录音笔窃密叛逃的张某
某国家部委工作人员张某,自高中起便浏览境外网站接触反动思想,入职涉密岗位后非但未收敛,反而因个人矛盾将 “卖密” 作为报复手段。她主动向境外间谍情报机关发送投靠邮件,利用单位管理漏洞长期下载内部文件,携带手机进入涉密场所拍摄,甚至潜入会议室投放录音笔窃听。至案发时,其窃取的内部文件近 30 万份,在准备叛逃时被国家安全机关抓获。
法律追责:间谍罪的严厉惩戒
《反间谍法》层面:张某 “主动投靠境外间谍情报机关 + 为其窃取秘密” 的行为,已构成《反间谍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 “间谍行为”,国家安全机关可依法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并追缴违法所得。
《刑法》层面: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条,“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 构成间谍罪,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张某的行为已满足 “接受间谍组织任务并实施窃密” 的全部要件,且涉案文件数量庞大、涉密等级高,面临的刑事处罚将极为严厉。
单位追责:该案暴露出单位主体责任落实不力,12 名失职失责的领导干部和责任人员被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印证了《保密法》第七条 “机关、单位负责人对本机关、本单位的保密工作负责” 的追责要求。
行为本质:从思想蜕变到主动犯罪
张某的案例揭示了明知故犯型泄密的深层诱因 —— 意识形态防线的失守。她清楚知晓涉密场所禁止携带手机、会议内容属于国家秘密,却通过技术手段刻意规避管控,其行为已从 “违纪” 彻底滑向 “危害国家安全” 的刑事犯罪。
三、侥幸作祟:漠视禁令的 “随手泄密”
这类泄密者虽无明确的 “卖密” 动机,但明知保密规定却心存侥幸,认为 “偶尔违规不会被发现”,最终因 “故意泄露” 承担法律责任,常见于 “涉密信息外泄”“妨碍办案” 等场景。
案例直击:向嫌疑人透风的范某某
国家安全机关在侦办危害国家安全案件时,依法对范某某进行调查询问,明确告知其 “不得透露办案情况” 并要求签署《保密承诺书》。但范某某在私心驱使下,故意向案件嫌疑人泄露执法办案信息,导致嫌疑人串供阻碍侦查。最终,其因违反《反间谍法》被行政拘留十日,所在党组织还给予其党纪处分。
法律追责:过失与故意的界限厘清
法律定性关键:范某某在签署承诺书、明知保密义务的前提下仍主动泄密,主观上具有 “故意”,而非《保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 “过失泄露”。根据《反间谍法》第五十三条,故意泄露办案秘密可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其处罚与其主观恶意相匹配。
职场后果:作为涉案相关人员,范某某的泄密行为不仅触犯法律,更违反职业操守,所在单位可依据内部规定追加处分,甚至解除聘用关系。
行为本质:对法律威严的轻视
范某某的 “侥幸心理” 极具代表性 —— 他误以为 “借用他人手机联系就能掩人耳目”,却忽视了国家安全机关的侦查能力。这种 “明知不可为而为之” 的行为,本质是对法律禁令的漠视,即便未造成重大损失,仍需承担相应责任。
四、法律警示:明知故犯无例外,保密红线不可破
上述案例共同印证了一个核心原则:涉密人员对保密规定的 “明知”,既是履职前提,也是追责依据。我国法律对明知故犯型泄密的规制呈现 “全链条、重惩戒” 的特点:
责任认定清晰化:无论是《保密法》第四十八条对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 的行政处分规定,还是《刑法》对间谍罪、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的刑事追责,均以 “明知保密义务” 为前提。只要涉密人员签署过保密协议、接受过保密培训,就无法以 “不懂规定” 为由规避责任。
处罚梯度层级化:从 “行政拘留 + 党纪处分”(范某某案),到 “有期徒刑 2 年以上”(戚某案),再到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张某案),法律根据泄密行为的危害性、主观恶意程度设置了梯度处罚,体现 “罪刑相适应” 原则。
单位追责同步化:张某案中 12 名责任人被追责,印证了《保密法》第七十一条 “机关、单位负责人未履行保密职责的,依法给予处分” 的规定,形成 “个人担责 + 单位追责” 的双重约束。
结语:知法守法是涉密人员的终身必修课
明知故犯型泄密案的发生,从来不是 “一时糊涂”,而是对保密责任的彻底背弃、对法律底线的主动突破。从戚某的 “为钱卖密” 到张某的 “叛逃窃密”,这些案例以沉痛的代价证明:保密红线不容触碰,法律威严不容挑衅。
对涉密人员而言,“明知” 保密规定既是权利也是义务 —— 知晓底线才能守住底线;对机关单位而言,需通过常态化培训、严格化管控,让 “知法守法” 成为涉密人员的行为自觉;对全社会而言,需筑牢 “保密无小事” 的共识,让 “泄密必严惩” 的观念深入人心。唯有如此,才能真正守护好国家秘密的安全防线,避免 “一时贪念” 酿成 “终身悔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