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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让 “想当然” 触碰保密红线 —— 涉密认知误区的法律警示
在日常工作与生活中,不少人对 “涉密” 存在诸多 “想当然” 的认知,但这些看似平常的 “常识”,实则可能已触碰法律红线。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等法律条例,我们来剖析几个典型的涉密认知误区。
误区一:“秘密只要不扩散就没事”
生活中,有人觉得只要不把涉密信息传播出去,私下留存、复制一下没什么大不了。然而,《保密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禁止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哪怕涉密信息没有扩散,私自留存、复制的行为本身就已违反法律。例如,某机关工作人员出于 “备份以防万一” 的想法,将一份机密级文件私自复印留存,即便没有外传,也因违反《保密法》,受到了记过的行政处分。
误区二:“普通电脑加密后就能存储涉密信息”
一些人认为,普通电脑只要进行加密处理,就可以用来存储涉密信息。但事实并非如此,《保密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存储、处理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涉密信息系统)按照涉密程度实行分级保护。涉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国家保密标准配备保密设施、设备。保密设施、设备应当与涉密信息系统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普通电脑未通过国家保密认证,存在诸多安全漏洞,无法达到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标准,严禁存储涉密信息。若违规用普通电脑存储涉密信息,一旦发生泄密,将面临严厉追责。
误区三:“脱密期内换工作没人管”
涉密人员在离职、退休前会有一段脱密期,核心涉密人员脱密期 2 - 3 年,重要涉密人员 1 - 2 年,一般涉密人员 6 个月 - 1 年。有人觉得脱密期内换工作没人监管,这种想法是错误的。根据《保密法》第三十八条,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实行脱密期管理。涉密人员在脱密期内,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保密义务,不得违反规定就业,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秘密。脱密期由原单位进行监管,若涉密人员在脱密期内违规任职,将面临处罚。比如,某核心涉密人员在脱密期内违规到外资企业任职,不仅被原单位追究责任,还因违反《保密法》,受到了相应的行政处分,其新任职的企业也可能因录用违规人员而受到牵连。
误区四:“商业秘密不算‘涉密’”
很多人觉得只有国家秘密才涉及 “涉密”,商业秘密无关紧要。但实际上,《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即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所以,商业秘密虽不属于国家秘密,但泄露商业秘密可能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需承担民事赔偿和刑事责任。例如,某企业技术人员违反保密协议,将企业的核心生产工艺(属于商业秘密)泄露给竞争对手,导致企业遭受重大经济损失,该技术人员最终因犯侵犯商业秘密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保密工作关系到国家安全和利益,容不得半点 “想当然”。我们每个人都应增强保密意识,严格遵守保密法律法规,共同筑牢保密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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