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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聘)用境外人员的保密管理
发布时间:2023-02-14点击量:949
机关、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任(聘)用境外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其接触、知悉国家秘密的保密管理,捍卫国家安全和利益。
1.遵循原则
(1)任(聘)用境外人员,原则上不得接触、知悉国家秘密。
(2)任(聘)用境外人员确因工作需要接触、知悉国家秘密的,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一事一批”原则,报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区、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3)任(聘)用境外人员接触、知悉国家秘密,应当坚持工作需要和最小化原则,严格审查,规范监管,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于境外智力资源充分运用。
2.日常管理
(1)机关、单位任(聘)用境外人员前应制定专项保密方案并报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2)任(聘)用境外人员工作期间须严格遵守保密相关规定,不得随意接触、知悉国家秘密。
(3)经批准接触、知悉国家秘密的境外人员,机关、单位应当根据有关保密法律法规,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担保密义务。协议的基本内容包括:需要知悉的国家秘密事项及理由、承担的保密义务、违约责任、协议的法律效力等。
(4)机关、单位应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对保密协议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一旦发现违反保密协议的情形或存在威胁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泄密隐患,并依法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上一条 : 涉外活动突发失泄密事件应急管理
下一条 : 对外劳务合作的保密管理